荒唐!竟要给小偷赔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二审法院:一分不赔
2023-06-03 15:49:04    天祝融媒

误工费是指权责任人应当向受害者支付的受害人在相当时间内(一般指误工时间), 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那么,什么是侵权?受害者如何认定?有没有违法的豁免?什么是正常工作?实际减少的数额又包括哪些?偷窃算是正常工作吗?

如果您有相关疑惑,下面我将用一个案例来解答上述疑问。


(资料图片)

【案例分析】

家住湖南的徐某,家中除一部汽车外平时近程外出以一辆轻型摩托车逮捕。

不幸的是该摩托车在一天晚上失窃。 车内的证件及财物让徐某不由地慌张得驱车出去追赶小偷。

皇天不负有心人,徐某最终在加油站发现了自家摩托,他下车喊话要求偷车男子停下归还摩托车。

盗车的付某宛如惊弓之鸟一般,慌不择路向村外逃去。 在一个分叉路口付某因躲避不及被徐某撞成十级伤残。

因为农村地带没有监控录像,交警队仅经过现场勘察并听取双方陈述就草率做出了徐某追尾并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认定

付某出院即被司法机关以盗窃罪而追责。 但是对徐某来说麻烦并未结束。

付某服刑期间,其家人多次纠缠徐家索要赔偿,并开出了33万的天价赔偿,徐某并未同意。

好景不长,付某出狱。其竟然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据,向法院起诉。

要求徐某及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一审法院依据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对追尾付某承担主要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和徐某共同赔付付某11万余元。

本就是盗窃损失一方的徐某大感委屈, 不同意赔偿,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徐某追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面对原审法院的荒谬判决, 二审法院:一分不赔,判决驳回付某全部诉讼请求。

综上,对于不法侵害,防卫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侵害人所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若不然, 我们对于不法侵害人将不能反抗,要眼睁睁的看着别人来侵害自己 ,法律的威严将荡然无存。

【以案释法】

徐某撞伤付某是否是侵权?

民法典121条规定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客观上付某的伤残与徐某的追赶撞击是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 而二审法院也认定本案为健康权纠纷,故徐某行为实际上构成侵权。

付某是否是本案受害者?

依上121条之规定,民事权益收到侵害的,后面省略的主语即是指向受害者。

徐某驱车追赶并且追尾造成付某十级伤残,其健康权益受严重侵损,故付某可认定为受害者, 但对于付某受害者身份的认定应仅及于其健康权,而不应该扩张到盗窃案中。

对于徐某的情况法律有无特殊保护?

民法典181条规定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为保护合法权益对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人进行适度反击的行为为正当防卫, 徐某为追回被盗摩托车而追赶盗窃者付某,符合正当防卫认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减少的数额又包括哪些?

民法典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 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付某之情形符合上述规定,故其向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什么是正常工作?偷窃算是正常工作吗?

依上1179之规定,误工收入减少可要求赔偿。

但盗窃认定为工作明显有悖于民众常识,违背社会善良风俗。故对付某所请求误工费不予支持。

最后,在本案中,交警队事故认定适当,一审举证采证实际上亦符法律规定。但为何二者结合所致赔偿判决于法于理均不公允?

我认为是司法系统各部相互配合太过口号化 ,比如本案中法院系统与公安系统之间联系略微死板僵硬。

如果案涉交警队及时同法院沟通案件详情,还会出现如此离谱的判决吗?

要知道,我国党统辖司法工作的体例是极具优越性的特殊存在,我认为“府院联动”是一个很好的制度。

如果其范围能从执行扩展至整个司法全过程, 那么司法预防结合司法制裁的模式红利将会使得小偷盗窃反被赔11万的离谱案件减少发生。

(来源:正维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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